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党员推荐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25 13:11:5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员推荐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荐”),是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党组织的一个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工作,有效提升学生党员质量,校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支部“推荐”工作应在所在单位二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夯实“推荐”工作基础,规范“推荐”工作程序。
第三条 各支部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考察并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愿加入党组织,且品学兼优、在同学中表率带头作用突出的学生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综合表现优异的非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通过党员推荐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推荐”时,须由推荐对象所对应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提出书面推荐。
第六条 “推荐”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同学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劳动教育,已完成至少20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长。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同学,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上一学期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30%(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以一年级成绩为准),无课程不及格记录。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对集体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在同学中起到表率与带头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列为“推荐”对象:缺乏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缺乏爱国情怀,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缺乏“四个自信”,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缺乏爱校荣校精神,缺乏集体主义精神,有损学校建设发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校规校纪等的。
第三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八条 “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把推荐标准。
第九条 “推荐”工作采取“党员推荐-支委会审核-支部大会评议-支委会研究决定”的工作程序。
两名以上正式党员根据申请入党学生的政治思想情况与现实表现情况,对其深入考察。符合推荐条件的,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附件1)并提交支委会审核。
支委会审核时,要广泛征求班主任、周围同学、班团组织、学生团体等的意见。审核通过后,提交支部大会评议。
第十条 支部大会进行“推荐”评议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推荐对象从入党动机、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
(三)组织委员介绍征求群众意见情况。
(四)参会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五)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支委会根据投票结果,研究决定是否将推荐对象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六)经党支部确定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应在其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党支部反映。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党支部将结果通知本人,并将有关材料汇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推荐”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违反纪律的入党申请人,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党委组织工作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