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管理服务类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12-24 15:21:0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引导和促进学生培养自立自强的优良品质、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珠海校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服务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以下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珠海校区在籍在读的中国籍学生)在校区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区公共管理服务工作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统筹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管理和推进落实有关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批设岗申请、发放酬金,以及开展日常监督和评奖评优等相关工作。
设岗单位主要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招募选拔、日常管理、工作技能与安全知识培训,以及宣传引导、工作考核等工作,并确保给付勤工助学酬金的工作内容真实有效、酬金额度合规合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预算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类别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临时岗位是指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需要设置的岗位,设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原则上,学院、书院、研究生管理服务中心应优先从本单位学生中选配勤工助学人员。
第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申报固定岗位的,应于每年11月(申报次年岗位)、次年9月(按需,申报当年第二学期岗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申报临时岗位的,应在工作任务开始前1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第八条 对于各单位申报设置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如下公式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年度预算=平均时薪×学生每人每月最长工作时限×选配人数×10个月
其中,平均时薪以本、硕、博学生每小时的一般酬金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计算。学生每人每月最长工作时限为40小时。学院、书院、研究生管理服务中心等的选配人数,按本单位预计在校学生中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20%和其他学生人数的1%相加测算;职能部门、科研机构、教辅单位等的选配人数,按申报时本单位在岗教职员工的50%测算。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年度预算以及各单位实际需求统一规划各单位预算分配。直接面向校区师生提供公共服务的岗位,以及各单位兼职辅导员、拟聘为学生事务助理的大四学生、校区团委兼职团干部等岗位单列预算,原则上不计入所在单位的整体预算。
第九条 各单位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年度经费预算,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室务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区财经办。
第十条 每季度执行期间,各单位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经费预算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校区勤工助学总体经费预算,以及各单位上季度的经费实际使用情况、上季度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统筹调整。
需调减有关单位下季度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经费预算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实调整。需调增有关单位下季度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经费预算,以及审批新增固定岗位申请或临时岗位申请的,预算额度为4万元以下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预算额度为4万元及以上时,由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室务会讨论审批。
第十一条 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各设岗单位自主招募选配。选配时,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各单位兼职辅导员、拟聘为学生事务助理的大四学生、校区团委兼职团干部外,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本单位勤工助学总人数(含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的比例应不低于50%。选配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学生时,可根据需要设置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设岗单位应组织岗前培训,为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全面、细致地讲解岗位技能以及安全知识等,并指定专人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遵守学校及设岗单位的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设岗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由设岗单位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可评选为勤工助学优秀个人,并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出现工作失职或无故缺勤等情况,设岗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酌情扣减岗位酬金;出现严重失职或无故缺勤且经批评教育拒不悔改等情况的,设岗单位可予以辞退,岗位薪酬按上岗时长及工作完成情况结算。
第十六条 设岗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或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各单位组织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四章 酬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珠海市当年的最低时薪标准。当前校区勤工助学工作的一般酬金标准为:本科生22元/时、硕士生25元/时、博士生30元/时。固定岗位试用期间,按上述标准支付酬金。
第十九条 寒暑假期间,可按不超过上述每小时酬金150%的标准酌情发放。对于工作表现优秀或工作失职的学生,经设岗位单位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同意,可按不超过5元/时的标准适当上下浮动酬金。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按月发放。设岗单位结合学生当月的工作情况于月底填报《勤工助学酬金月度发放汇总表》,由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财务办公室发放。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只能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将其用于支付学生活动或学生劳务等其他非勤工助学活动,严禁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将责令设岗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设岗单位将缩减或取消相应勤工助学岗位。对于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珠海校区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管理服务类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